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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信被执行人不可以入住3星级以上酒店或宾馆、不能购买机票也就不能过安检了。
2、2015年7月22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
3、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4、(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5、(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6、(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7、(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8、(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9、(六)旅游、度假;
10、(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11、(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12、(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13、扩展资料:
14、失信被执行人案例:
15、2012年8月,铜陵的杨某与某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杨某从银行贷款3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合同约定了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和每月应归还的贷款金额。2016年开始,杨某未如约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多次上门催要,但杨某却不见影踪,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拿到胜诉判决后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16、2018年3月,执行法官接到案件后,通过公安机关的协助查到杨某人在广西,也更换了联系方式。法官与其取得了联系,依法送达了财产报告令、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材料,但接到通知的杨某既不申报财产,也不履行还款义务。
17、法院依法将杨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限制高消费,并查封了杨某购买的房屋、车辆。7月5日下午,忍受不了“限高令”的杨某主动前来履行义务。原来,杨某在广西新开了一个厂,“限高”后杨某无法乘坐飞机等,对其往来造成极大不便。
18、失信情形也给他生意经营造成不小的影响。迫于执行的威慑力,杨某从广西搭乘货车,赶了五天五夜,主动履行了10万元给付义务。拿到赔偿款的银行与杨某达成和解,同意解除对杨某的高消费限制。
19、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本文到此讲解完毕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