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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清单(伯尔尼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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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简称,缔结于1883年。其在知识产权方面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即签约国的国民,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可享受该被申请国的国民待遇。

2、优先权原则。即在一个成员国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注册的正式申请的人,在其正式提出申请之后的特定期限内,再向公约其他成员国提出内容相同的申请的,享有优先权。

3、专利商标权的独立保护原则。其内容包括:第一,商标专利权的获得在不同的成员国相互独立;第二,权力的消灭独立;第三,全力保护的实体内容相互独立;第四,专利商标权保护的范围也相互独立。

《伯尔尼公约》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简称,缔结于1886年9月,1887年12月5日生效,是世界上最早的,也是成员最多的国际著作权公约。其基本原则有:

1、国民待遇原则。即作者就其完成创作的作品享有权利,在七运国以外的其他缔约国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给予或今后将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

2、自动保护原则。公约约定,作者依国民待遇原则在其他同盟成员国享有和行使就作品的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3、独立保护原则。指作者在同盟成员国享受和行使著作权,独立于其在起源国享寿和行使的著作权。

4、最低保护原则。公约强调,作者依本公约特别规定应当获得的权利不得受到任何损害,即依本公约受保护的作者,在出作品起源国以外的成员国,除享受国民待遇以外,还享受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

5、互惠原则。《伯尔尼公约》对非本同盟成员国的作者,其作品首次发表于同盟国的,享有本条项下规定的就其发表于同盟成员国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的国民待遇。

6、追续权。对于追续权,只能在相互给于追续权立法保护的国家主张这种权利,而国内立法不保护追续权的成员国将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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