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性合同有哪四个】在法律实践中,合同根据其成立要件的不同,可以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其中,实践性合同是指除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特定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这类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了解它们对于法律实务和日常交易都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实践性合同的总结与归纳:
一、实践性合同的定义
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在合同成立时,不仅需要双方达成合意,还必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或完成某种行为,合同才正式生效。这种合同的成立依赖于“实际履行”这一要素。
二、常见的四类实践性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四类合同属于典型的实践性合同:
序号 | 合同类型 | 定义说明 | 是否需交付标的物 |
1 | 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间) |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无需书面形式。 | 是 |
2 | 保管合同 | 保管人接受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承诺为其妥善保管的合同。 | 是 |
3 | 运输合同 | 承运人按照约定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的合同。 | 是 |
4 | 融资租赁合同 |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 | 是 |
三、实践性合同的特点
1. 成立条件严格: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行为。
2. 强调实际履行: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是否完成了交付或行为。
3. 适用范围有限:实践中,实践性合同的数量相对较少,多为特定类型的合同。
四、总结
实践性合同在法律上具有独特的地位,其成立依赖于“交付”或“履行”的事实行为。了解这四类合同有助于我们在实际生活中避免法律风险,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如需进一步了解各类合同的具体条款和适用情形,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条文或咨询专业律师。